高平市一户一宅补偿标准最新,高平市一户一宅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周转补偿和奖励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补偿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具体的单价可能会因房屋
高平市一户一宅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周转补偿和奖励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具体的单价可能会因房屋类型、实际面积、是否有证照等因素有所不同。
二、周转补偿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此外,如果是农村宅基地,补偿还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在申领补偿前,向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补偿政策和标准。
总的来说,高平市的一户一宅补偿标准会综合考虑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可能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因素。具体补偿金额需要依据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和当地政府的补偿政策来确定。
一户一宅拆迁补偿如下:
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
宅基地申请报批时应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簿复印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对于村民“一户”认定,原则上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实践中,各个地方关于一户一宅的认定制定政策也各有差异。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在多占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赔偿请求人要求按照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或者市场价格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赔偿请求人多占的治安基地上房屋是通过继承合法取得的,可以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本确定房屋价值损失。
综上所述,一般农村地区一宅两户的情况不少见,针对该情况若是合法的其拆迁将会获得补偿,其中现金补助及其产权互调是较为常见的,当然也有有偿退出宅基地,变成一户一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对于一户多宅的农户在征收的时候承认现实情况,通过货币化补偿,最后实现一户一宅政策。
房屋拆迁补偿有:
1、纯货币补偿:最低标准:房屋的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
2、房屋产权置换:相同地段按照面积最低拆一还一;
3、另划分宅基地建房: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另行批准宅基地安置的,会另外补偿房屋的重建成本价;
4、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具体标准由县政府按照区域内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房屋区位补偿:72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5、土地补偿:征用耕地、菜地:按照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给予补偿;征用鱼塘、藕塘、果园等:按照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给予赔偿;征用柴山、水塘等有收益的非耕地:按照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赔偿;
6、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赔偿标准也会存在差异,另农村土地的价值会有所波动,因此赔偿标准每两三年应该都会有所变动。
一、农村风力发电占用土地如何补偿?
占用土地赔偿标准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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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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