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棚户区拆迁补偿办法,北京棚户区征收补偿标准,北京棚户区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北京棚户区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个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或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征收部门需要支付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通常包括搬家费、临时安置费等。具体标准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果征收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那么征收部门还需要支付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这个补偿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
四、其他补偿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通常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额外的补助和奖励。这些可能包括速迁奖、整体搬迁奖等,具体会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定。
总的来说,北京棚户区征收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的体系,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补偿和奖励。具体的补偿金额和项目会根据当地的政策、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以及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
1、货币补偿政策
由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综合困难补助、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及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几部分构成,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同时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2、产权调换政策
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其中,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1.5;被征收房屋为简易楼,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0)×1.5;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房屋,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
3、提前搬迁奖政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工程配合奖: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给予10万元的工程配合奖。
二、北京棚户区改造净地出让政策
1、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6、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7、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8、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三、北京棚户区改造毛地出让政策
1、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
3、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
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包括货币补偿、提前搬迁补偿以及产权调换补偿,对前两者是不能兼得的,那些配合工程实施的,还有配合奖。政府在改造前需要制定改造方案,确定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改造后的房屋是需要纳入产权管理的。
一、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
1、货币补偿政策
由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综合困难补助、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及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几部分构成,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同时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2、产权调换政策
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其中,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1.5;被征收房屋为简易楼,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0)×1.5;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房屋,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
3、提前搬迁奖政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工程配合奖: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给予10万元的工程配合奖。
二、北京棚户区改造净地出让政策
1、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6、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7、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8、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三、北京棚户区改造毛地出让政策
1、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
3、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
法律分析:棚户区拆迁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一、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
1、货币补偿政策
由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综合困难补助、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及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几部分构成,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同时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2、产权调换政策
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其中,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
15)×1.5;被征收房屋为简易楼,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
10)×1.5;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房屋,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
3、提前搬迁奖政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工程配合奖: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给予10万元的工程配合奖。
二、北京棚户区改造净地出让政策
1、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6、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7、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8、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三、北京棚户区改造毛地出让政策
1、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
3、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
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包括货币补偿、提前搬迁补偿以及产权调换补偿,对前两者是不能兼得的,那些配合工程实施的,还有配合奖。政府在改造前需要制定改造方案,确定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改造后的房屋是需要纳入产权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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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杨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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