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要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属于建设用地范畴,因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属于建设用地范畴,因此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应满足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确保用地选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用地建设的法定依据;
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应确保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已完成,且申请主体已取得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三、特定用地要求
针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用地可能还需满足以下特定要求:
用地应优先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符合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标;
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需合理控制,以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品质和居住环境;
用地应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条件,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综上所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满足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符合特定用地要求。这些要求共同确保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开发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竞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配建面积均为住宅建筑面积,开发企业应按项目整体标准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及服务性设施,但不得以公共设施或其它面积抵扣配建面积。 第七条配建标准
(一)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并应与所在地块上的商品住宅统筹规划,其建筑外形、品质、风格等应与商品住宅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二)开发企业进行配建保障性住房设计后,应将设计成果文件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设计成果的标准、面积、户型等须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三)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标准进行装修,配建保障性住房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上的地下室及其他非住宅建筑面积等专有部分权属归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所有,商业铺面可按评估价出售给开发企业。
(五)保障性住房的停车位应按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指标进行配建,并就近集中建设。 第八条由开发企业负责申报配建过程中包括保障房部分的报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相关手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协助办理。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项目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首期项目中先行建设、先行交付。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以及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要求,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配建项目应接受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可控。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载明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标准、配套设施等事项。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要求实施配建,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整体项目备案,且不予办理其销售许可相关手续。
配售型保障房是什么,限价商品房和配售型保障房的区别是什么
配售型保障房是什么
1、配售型保障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户籍的无房家庭,且从未享受过任何福利分房或配售过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与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形成合理的衔接。分配实行项目登记制,不搞轮候。
2、配售型保障房实行封闭管理,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上市出售,不得出租、出借、赠与、擅自调换或改变住房用途;确需转让的,政府予以回购或再配售。
3、配售型保障房是指保障家庭按照政府确定的销售价格购买,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的住房,可以集中建设或者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家庭成员在北京市均无住房,且未取得过福利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北京市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限价商品房和配售型保障房的区别是什么
1、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购房家庭退出或者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产权人按照规定价格回购。
2、承租家庭或者个人擅自出租、转租配租型保障房的,以及承购家庭转让、赠与、出租配售型保障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产权人收回房屋,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3、限价商品房主要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提供的限定价格、限定面积的商品房,是一种限制高房价的临时性措施,限制价格限制面积限制销售对象,但本质是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定建筑标准、销售价格和供应对象,但本质是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4、限价房不可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已满5年的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但都需要交纳一定的土地收益。
h3>四、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是什么第五条开发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竞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配建面积均为住宅建筑面积,开发企业应按项目整体标准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及服务性设施,但不得以公共设施或其它面积抵扣配建面积。 第七条配建标准
(一)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并应与所在地块上的商品住宅统筹规划,其建筑外形、品质、风格等应与商品住宅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二)开发企业进行配建保障性住房设计后,应将设计成果文件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设计成果的标准、面积、户型等须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三)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标准进行装修,配建保障性住房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上的地下室及其他非住宅建筑面积等专有部分权属归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所有,商业铺面可按评估价出售给开发企业。
(五)保障性住房的停车位应按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指标进行配建,并就近集中建设。 第八条由开发企业负责申报配建过程中包括保障房部分的报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相关手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协助办理。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项目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首期项目中先行建设、先行交付。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以及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要求,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配建项目应接受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可控。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载明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标准、配套设施等事项。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要求实施配建,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整体项目备案,且不予办理其销售许可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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